业主委员会职责
发布于:2012-05-08 浏览次数:912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6.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7. 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8.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员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业主的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和在小区内进行活动时,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服务管理活动;    

6、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7、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告知周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承担相应责任;    

9、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义务对经由物业专有部分的共有物业和毗邻建筑的维修维护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