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

·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是其他证明;

·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证明;

·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 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有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有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抵押担保或办证人担保。

贷款额度和期限:

  1.贷款额度: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35%*12*贷款年限,单笔贷款最高不超30 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 


注:1、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能使用;

2、住房公积金只能在长垣本地使用,其他地区不能使用。